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700之一号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
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