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699号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