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07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