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6461号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在本院限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