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8322号之一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