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02民初1502号
原告延安市宝塔唐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李渠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子长县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子长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宝塔唐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子长县顺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宝塔唐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宝塔唐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宝塔唐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原告延安市宝塔唐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71.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