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苏先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2民初2903号 原告:凌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4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凌某与被告王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江苏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江苏某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元,由原告凌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