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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02民初408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