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02民初408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