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2164号
原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
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