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刘某某;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某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391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武隆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负责人:王某,系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武隆某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2025年6月4日,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地合法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