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睿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兮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351号之一
原告:安徽中睿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徽兮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中睿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兮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睿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中睿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睿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