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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李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5316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梁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因工作调整,本案转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封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