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7民初558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封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