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3656号
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大森商务楼31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洋板泾工业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为2290元,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