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2010号 原告: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城东)东工园区创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17层170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卫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