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257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17层17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440514。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4232474A。
法定代表人:王冠英。
申请人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63598元。申请人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现申请人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席引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金杰
书 记 员 吴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