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72民初1303号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52元,减半收取计8,276元,由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邬先江 审 判 员  童 凯 人民陪审员  周雪良
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