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17层170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0)浙1021民初2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为海陆分界线陆地一侧,其所在范围不属于海域,因此本案非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案涉工程建设的目的在于陆地土地的围垦和填造,属于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玉环市,应由玉环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修建漩门三期围垦工程海堤产生的纠纷,应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系海事、海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谦
审判员黄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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