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522民初239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徐家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当日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支付劳务费636592.0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付清时止(从2022年6月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为基础,加收罚息利率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5日,***与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木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由***承包长兴县洪桥利嘉丝织厂厂房改造项目的所有木工工程。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2023年1月13日,双方对该项目工程款进行了结算。除支付部分款项外,剩余工程款636592.09元至今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愿意与***协商解决。
***辩称:愿意与***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88000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144000元,余款144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636592.09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损失(以636592.09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840元,由被告浙江盈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