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民初51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路港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市起重工业园区纬二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何香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汉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路港起重机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人民陪审员 屈正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