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7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治涵,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盛世创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长宁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楼2号。
法定代表人:蔺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15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京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波,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库车盛世创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库车盛世创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81.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伟 力
审 判 员 张 桂 林
审 判 员 古丽娜尔依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永 清
书 记 员 葛 子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