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15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京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亚栋,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人民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马金寿,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21执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阿不都热西提热合买提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