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馨语花坊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3知民初172号
原告:***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馨语花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经营者:**,女,汉族,1980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堡XX号XX栋XX**XX层XX号。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馨语花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馨语花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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