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27757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监护人:**,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9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马鞍山赛乐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市工业园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UWGJN5N。
负责人:***。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214411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大道333号18幢四楼01-07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RJQWXJ。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赛乐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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