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6014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女,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诉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