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6545号
原告:***,男,199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均。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马业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关岳西路151弄1号1层。
经营者:马业清。
原告***与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马业清餐饮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