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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滨州市滨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汉族。 委托代理人***。汉族。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滨城区黄河五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副主任。 被告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住,住所地滨城区渤海十八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滨州市环境保护局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