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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172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醇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