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4558号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3689.9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由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3689.9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