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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2063号 申请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张某的诉讼保全申请书,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名下价值12443268.44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张某提供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出具的汇友相互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为该保全提供担保,并于2025年2月7日交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43268.44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