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02民初109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27号通凯鼎盛商业广场1号楼8层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1006875C。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3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驻马店市恒丰车轮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东平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341995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丰车轮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于2023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