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5层1-5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4)鲁1526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