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783行审110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2306479。
法定代表人刘国明,局长。
被执行人:****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央子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0386699A。
法定代表人李希高。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化工有限公司矿产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9日以被执行人****成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在寿光市营里镇央子村北私自打井越界开采地下卤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寿国土矿罚字[2018]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履行期限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审查认定,2018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寿国土矿罚字[2018]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部分行政处罚内容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仍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矿罚字[2018]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矿罚字[2018]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成化工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升云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