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市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604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奎兴社区于东屯6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街道望江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辽0604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存款、车辆、收益性保险、证券、股权、理财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全部债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