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4民初8653号
原告:大连亿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市西杨乡周山村西洼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XUT87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奎兴社区于东屯6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95994098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亿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久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亿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亿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