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454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远,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雨展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华亨名城******1103。
法定代表人:董运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雨展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李金萍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