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478号
原告:厦门亚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岩平一里12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7600974XE。
法定代表人:林发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杏兰,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小排路(福建龙州工业园铁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5Q856Y。
法定代表人:侯鹏翼。
原告厦门亚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亚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亚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亚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亚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