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3民初4396号
原告: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14楼1406房。
法定代表人: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某,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