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思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冠科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思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0754号
原告:北京东方华冠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XX号XX栋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文卿,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思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乐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长海,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东方华冠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思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东方华冠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华冠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华冠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令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