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242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春,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博,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河南洛阳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卫海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韫,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城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1幢1-2923。
法定代表人:叶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城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