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15722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特尔可元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5722号之一 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宏川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040587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特尔可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倪家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4262559E。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特尔可元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66元,减半收取5033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770元,合计8803元,由原告昆山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