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55533号
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亿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亿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668、678号,沪南路3058号5层L5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不含质保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86,769.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335,859.62元;3.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686,769.65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43,357.69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5.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92,501.94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6.判令原告就其承建的上海新田360广场园林景观工程在1,022,629.27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了《上海新田360广场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合同编号SHXTZTJA007),双方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等。第5.5条约定:“待工程验收合格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进行结算后:硬景部分及室外管网(除软景以外的部分)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二年后付5%;软景部分(绿化种植)余下的20%作为保修金……苗木成活后,第一年支付10%,第二年支付10%”。2020年11月19日,涉案工程上海新田360广场园林景观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但由于钢材、绿化苗木、水泥、黄沙等辅材及人工单价均波动较大,原告于2020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剩余工作量终止,请被告按照验收后的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并另找其他单位对剩余工作量进行施工。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原告可进行已竣工工程量的结算申报,并确认剩余工作量终止。2021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以及承接剩余工作量的案外人上海岗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确认了各自的施工范围和合同归属。2021年1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审核结算,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416,461.84元。截至目前,原告施工的工程质保期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393,832.57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均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2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了《上海新田360广场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及工程款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第5.5条约定,待工程验收合格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进行结算后:硬景部分及室外管网(除软景以外的部分)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二年后付5%;软景部分(绿化种植)余下的20%作为保修金……苗木成活后,第一年支付10%,第二年支付10%。
2020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由贵司发包的新田360广场园林景观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顺利通过了浦东园林质监站的验收,我司已按照合同内相关规定确保验收顺利完成。因招标时间至今已有一年半,钢材、绿化苗木、水泥、黄沙等辅材及人工单价均波动较大,我方已无法按照原合同的中标单价进行施工,在拿到园林质监站验收备案文件后立即退场。原合同内剩余工作量,请贵司另找其他单位施工。现我司恳请贵司按照验收过后的现场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并能尽快支付相关工程款。
2020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由贵司承包《上海新田360广场园林景观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已完成浦东园林质监站的竣工验收,11月25日取得质量监督报告,贵司可进行已竣工工程量的结算申报,原合同内容中的剩余工作量终止,对于后期现场工程量的整改项仍需贵司的积极配合。
2021年1月22日,原、被告及承接合同剩余工作量的案外人上海岗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景观工程各版本图纸施工范围及合同归属的表格进行了盖章确认。
2021年1月26日,被告方签署了工程结算审核会签表,确认了结算金额为2,416,461.84元。
2021年4月13日,原、被告签署了工程结算确认单,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2,416,461.84元,已审批付款金额为1,393,832.57元,工程保修金额(硬景)为49,144.25元,工程保修金额(软景)为286,715.37元。硬景保修期为2021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软景养护期为2021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上海新田360广场园林景观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内容,之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律赋予承包人优先获得工程款的法定权利,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现原告诉请1的工程款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对诉请2的工程质保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起诉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86,769.65元;
二、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35,859.62元;
三、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利息(以686,769.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3,357.6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2,501.9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原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未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35,859.62元就其承建的上海新田360广场园林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9元,由被告上海新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