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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115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阳杨,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68号1号楼第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旭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鸣,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芸,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

审 判 长  沈 杰

人民陪审员  任增良

人民陪审员  袁庆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梦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