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115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阳杨,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68号1号楼第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旭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鸣,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芸,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
审 判 长 沈 杰
人民陪审员 任增良
人民陪审员 袁庆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梦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