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205民初335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足额支付款项为由,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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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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