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281执2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12号桥虹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进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281执2058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