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602民初4742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子长县安定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强卫,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锦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