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602民初4737号
原告:***(曾用名刘军),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子长县安定**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强卫,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锦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