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02民初50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宝塔区南泥湾镇南泥湾村人,现住南泥湾村。
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白成亮,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