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21民初7370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晟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东傲贸易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晟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2025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