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晟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晟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21民初7370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晟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东傲贸易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晟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2025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