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32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同德县荣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同德县巴沟乡水电站进水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盛路万达一号楼30层。
原告(反诉被告)同德县荣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德县荣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反诉原告)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605047.2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被告财产线索如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30013637000********。原告(反诉被告)同德县荣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PZPP23630101400000000057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同德县荣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反诉原告)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605047.28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同德县荣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